一、典型案例
2009年1月,赵某加盟某投资公司从事项目管理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公司业务繁忙,经常出现超时工作。有一次,赵某忍不住在公司上网与朋友评论此事,被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发现。2009年11月,公司突然通知赵某不用上班了,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是赵某在上班时间上网聊天,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
但赵某从未见过公司有此类规定,极为不满之下,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恢复劳动关系。
仲裁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查明,该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已向劳动者履行过规章制度内容的告知程序,认为该制度对劳动者不存在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根据该制度规定以严重违纪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裁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恢复劳动关系,从事原工作。
二、本案件适用相关法律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是通过依法履行公示、告知程序而得来的。
三、案例点评
本案的焦点在于:在劳动者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后,用人单位再出示并告知规章制度内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对于制度生效后新入职的劳动者,公司则有义务在其入职时通过培训等方式予以告知。
从仲裁结论看,正是因为该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入职手续时,忽视了入职培训工作的重要性,没有做好入职培训工作,没有依法履行规章制度的告知程序。所以,单位在发现赵某上网与朋友聊天的行为后,按照规章制度规定,以劳动者严重违纪为由与赵某解除劳动关系,就导致了缺乏《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依据,不被法律支持的后果。
四、操作提示
规章制度的制定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其内容只要不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有悖常理,就可以在本单位执行,其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是通过依法履行公示、告知程序而得来的。所以,对于用人单位而言,通过对劳动者的入职培训,将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告知是非常必要的,只有这样,才能使公司的规章制度合法合理的执行,具有约束力。
还有一些入职培训也应该引起重视,例如应当进行劳动保护、商业秘密的相关培训。通过这些培训,能够为劳动者树立行为规范,这既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又可以为日常管理带来巨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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