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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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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按照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以下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这些都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的,依照本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按照本条规定,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首先应由本法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即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本法规定履行其应尽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逾期未改正的,即在规定的期限内,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仍然没有按照本法规定纠正违法行为,履行其应尽职责的,为了保证安全生产,就要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整顿。直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按照本法规定履行了法定职责,才能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例如,按照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如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这一法定职责,对本单位劳动安全设施存在的问题,经职工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后未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解决,及时消除这方面的事故隐患,结果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就应当依照《刑法》第135条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的犯罪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对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本条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