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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预事故的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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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本条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预事故的调查处理的规定。 

  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是严格执法、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方面。通过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找到安全技术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可以更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措施;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可以教育有关人员从中吸取教训,增强安全生产的意识和执行安全法律、法规的观念。无论是发生生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还是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对事故调查进行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和干预。否则,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