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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一年还能追究其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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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公司与员工签订合同时,其中有两项约定条款:

  A、任何一方无法定理由提前终止劳动合同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以未履行合同的月数乘以月工资)。

  B、员工离职后3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一致或相近、相似的工作,在这3年内每年补偿员工一定数额的补偿金。
  有一员工提前解除合同公司予以同意,当时未要求其支付违约金,现其离职已满一年,从事同工种工作,公司想要求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可以吗?公司现在要求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否受劳动争议之日起60日内提出仲裁的限制,劳动争议之日怎么确定?

  答:一、 贵公司制定的合同中A条款是关于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金问题。以北京市政府公布的《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为例,其中第9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如果员工在提前一年之内解除合同,公司按此规定执行是没有问题的。如果提前一年以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上述条款显然违反了最多12个月的限额规定。

  二、 B条款是关于竞业限制及补偿金问题。《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2款中规定:商业秘密是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虽然该员工已经离开公司一年时间,你们仍然可以追究其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

  三、 关于对补偿金的数额尚无统一规定,但是部分地区提出不得低于其年工资的1/3到1/2的幅度,还是可以借鉴的。

  四、 关于追究其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的程序与时效问题。前者一般不适用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而是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因此,也就不适用 60天的仲裁时限,而是适用民事诉讼的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