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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报工伤,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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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典型案例

  吕某是某化学制品生产企业的原料注入工,2007年11月22日,在其加注原料时,右手被机器带入混合池,造成严重烧伤。该化工厂为了保住自己“安全生产模范企业”的称号,也为了不超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工伤事故发生率的指标规定,避免罚款,向上级部门隐瞒了吕某的工伤事故。2007年12月17日,该厂在支付了吕某2万元补偿费后,与其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

  2008年3月,吕某反悔,认为化工厂应当为其申报工伤,并使其享受工伤待遇,不能解除劳动合同,遂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

  化工厂认为,双方已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且根据约定支付了吕某的经济补偿,不应再申报工伤。

  (二)仲裁结果

  吕某自己进行过工伤认定后,其伤残等级为7级,因吕某未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化工厂的解除决定无效。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吕某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本案件适用相关法律条款

1.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受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用人单位应保存好救治医院开具的各项急救费用、诊断单据,以备工伤认定及工伤费用报销之用。另外,应当将工伤职工送至属于定点医疗机构的医院救治,以避免非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住院及治疗费用无法报销。

2.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材料按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的具体规定各有不同,但均应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3.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仍需治疗的职工转入指定的工伤治疗机构救治。

4. 职工伤情相对稳定,停工留薪期满,用人单位应当积极为职工申请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即劳动能力鉴定。

5.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果——职工伤残等级,用人单位应当为工伤职工申领工伤待遇,并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工伤职工支付补偿

三、案例点评

  焦点一: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该如何处理?

  从职工发生工伤的第一时间起,用人单位就担负起了法律赋予的责任,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履行义务。为了使各用人单位能够迅速、合法地应对“职工发生工伤”这一突发状况,避免用人单位违反法律程序而承担赔偿责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的前提下,应注意做到以下五步:

  1.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受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用人单位应保存好救治医院开具的各项急救费用、诊断单据,以备工伤认定及工伤费用报销之用。另外,应当将工伤职工送至属于定点医疗机构的医院救治,以避免非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住院及治疗费用无法报销。

  2.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材料按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的具体规定各有不同,但均应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本案中,吕某发生事故,虽然化工厂及时将其送至医院救治,但未在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如实申报工伤。根据《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限(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事故伤害发生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日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待遇的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吕某的住院治疗费用只能由该化工厂全额承担,即使参加了工伤保险,也无法得到报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化工厂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吕某或者吕某的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是可以直接向化工厂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3.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仍需治疗的职工转入指定的工伤治疗机构救治。

  需要注意的是,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当立即根据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材料,对照当地工伤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确定停工留薪的期限,并按月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待遇;如职工未能认定工伤,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按医疗期处理。

  4. 职工伤情相对稳定,停工留薪期满,用人单位应当积极为职工申请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即劳动能力鉴定。

  5.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果——职工伤残等级,用人单位应当为工伤职工申领工伤待遇,并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工伤职工支付补偿。

  焦点二:工伤职工应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最终的仲裁结果之一是吕某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些待遇主要包括:

  1. 对工伤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 职工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3.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里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4.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

  5.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需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6.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案中吕某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后,其伤残等级属于7级,按照规定,在其本人未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化工厂是不能作出解除决定的。因此,双方的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当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化工厂应当根据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除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吕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外,还应当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7. 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四、操作提示

从职工发生工伤的第一时间起,用人单位就担负起了法律赋予的责任,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履行救助----申报----转院----劳动能力鉴定----支付补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