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孙某 2010 年 9 月被某商业公司聘用,双方签订了为期 3 年的劳动合同。2013 年 9 月 10
日,劳动合同到期,但该公司由于内部原因拖到 12 月 20 日才与孙某续签了劳动合同,期限自 2013 年 9 月 1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续签劳动合同后,孙某要求公司支付 2013 年 9 月 11 日至 12 月 20
日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被公司拒绝。孙某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商业公司支付延后续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该公司辩称,续签的劳动合同已经明确了履行期间从
2013 年 10 月 11 日开始,与前一个劳动合同的期限有效衔接,不存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问题,不应支付双倍工资。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在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时候,用人单位不能延后签订,应在劳动合同到期前 1
个月内征询劳动者的意见。如果劳动者同意续签,则双方在该到期前 1 个月内续签。《劳动合同法》第 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
1 个月不满 1 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公司在 2013 年 9 月11 日至 12 月
20 日期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在此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最终,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孙某的主张。
【评析意见】
迟延续签劳动合同,将导致用人单位承担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且其丧失一个月的“宽限期”。既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实际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未及时补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自上一份劳动合同届满的第二天起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因此,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孙某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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