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小张5月初到一家公司应聘,当时双方商定试用期为一个月。5月中旬,公司人事部通知小张,说小张不适合现在的工作岗位,并说给小张两周左右的时间,等小张有了新的工作意向,公司将辞退我。可是还没到两周,5月25日,小张发现自己怀孕了。小张找到公司经理说,小张在孕期不可以被辞退。公司经理表示,辞退小张并不是因为小张怀孕,而是因为小张不适合现在的工作岗位,因此可以辞退。
二、本案件适用相关法律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三、案例点评
在本案例中,如果用人单位通过考核能够证明小张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可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四、操作提示
试用期绩效考核,就属于用人单位针对处于试用期内的员工的专项考核,试用期考核的结果直接决定着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是否能够继续与用人单位存续劳动关系。 |